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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国贸6月份销售合同加价政策

来源: 编辑: 2008年5月8日 15:32:23 打印

各有关单位、部门:

经研究决定,对2008年6月份内贸销售合同的加价额度规定如下:

1、各品种的销售合同价格在股份公司价格本基础上按下表所列额度加价。

(不含税、单位:元/吨)

产品

品种

东北

华北

华东

华南

西部

热轧卷板

1700机组

90

80

100

80

70

1780机组

90

80

100

80

100

2150机组

90

80

100

80

70/100

冷轧

冷轧

80

80

100

80

80

热轧酸洗板

90

80

100

80

80

冷硬卷

90

80

100

80

80

镀锌

镀锌

90

80

100

80

80

彩涂

彩涂

90

40

30

60

60

冷轧硅钢

冷轧硅钢

80

70

100

80

70

中板

中板

90

80

100

80

80

厚板

厚板

90

90

100

100

90

无缝

无缝管

90

80

80

80

70

线材

Q195

80

20

50

50

80

除Q195外材质

80

60

50

50

100

大型

大型

80

80

80

80

80

所有区域现货政策(指股份公司“现货1”合同)规定如下:

镀锌、彩涂:在股份公司最大批量优惠价基础上加价150元/吨;冷轧:加价150元/吨;

其余品种执行区域市场最低限价政策。

西部区域热轧卷板2150机组加价说明:

70/100:材质为焊强板加价100元/吨,其他加价70元/吨。

2、区域划分说明:“东北”指辽宁、吉林、黑龙江;“华北”指内蒙古、北京、天津、山西、河北、山东;“华东”指上海、浙江、江苏、安徽;“华南”指福建、广东、海南、广西、江西;其它地区为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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